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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华英农业        公告编号:2024-0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计划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并将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出售或注销。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2.30元/股(含),具体回购金额及回购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使用的资金和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4日、2024年7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及《回购报告书》。

  截止2024年9月30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本次回购股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回购期间相关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31日、8月3日、9月4日、9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及《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1%暨回购进展公告》。

  截止2024年9月30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8,750,7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5%,最高成交价为1.9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49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50,992,939.26元(不含交易费用)。至此,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及实施期限等均符合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本次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公司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三、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研发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首次披露本次回购事项之日起至本次回购股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与回购方案中披露的增减持计划一致。

  五、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及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28,750,775股,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本次回购的股份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可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择机出售,并在本公告披露之日后三年内完成出售。若后续回购股份全部完成出售,则公司总股本及股权结构不会发生变化;若后续回购股份未能完成出售,未出售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将相应减少。若公司发生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届时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

  六、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的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回购指引》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发展和市场变化适时作出安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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