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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所持部分股票被司法拍卖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9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司法拍卖标的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股东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润澜”)所持14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根据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于2024年9月28日公示的《成交确认书》,本次拍卖成交股数为87,7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0%。

  ● 本次拍卖最终成交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 如竞买人完成后续股份变更过户手续,东方润澜持有公司股票数量将从585,794,129股变更至498,054,12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将由16.01%将至13.61%,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 本次司法拍卖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润澜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89,915,2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9.79%。如本次司法拍卖的股份过户完成,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02,175,2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7.39%。

  ● 本次司法拍卖涉及的相关诉讼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预重整工作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一、本次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所持部分股票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8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7日10时至2024年9月28日10时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东方润澜所持公司14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

  二、本次司法拍卖的竞买结果情况

  根据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于2024年9月28日公示的《成交确认书》,本次司法拍卖竞买结果如下:

  

  本次拍卖竞得者尚须按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要求及时办理拍卖成交余款缴纳以及相关手续。

  本次拍卖最终成交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拍卖网拍阶段已经结束,最终成交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成交裁定为准,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司法拍卖涉及的相关诉讼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预重整工作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2024-096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9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东方大厦17层视频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康文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4人,董事长孙明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独立董事韩方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律师:王照律师、戚东巍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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