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84 证券简称:金沃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3
债券代码:123163 债券简称:金沃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为不超过25.00元/股(含本数),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2,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25.0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800,000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04%。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25.0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400,000股,回购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52%。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9)。
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4年5月15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25.00元/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24.85元/股(含本数),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生效日期为2024年5月15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回购期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股份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股份7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91%,最高成交价为21.9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7.9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3,762,149.00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实施情况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和回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 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符合下列要求:
(1) 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 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8日
证券代码:300984 证券简称:金沃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2
债券代码:123163 债券简称:金沃转债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沃转债”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金沃转债”(债券代码:123163)将于2024年10月14日按面值支付第二年利息,每10张“金沃转债”(面值1,00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00元(含税)。
2、 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10月11日(星期五)
3、 付息日:2024年10月14日(星期一)
4、 除息日:2024年10月14日(星期一)
5、 本次付息期间及票面利率:计算期间为2023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13日,当期票面利率为0.7%。
6、 “金沃转债”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10月11日,在2024年10月11日前(含当日)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10月11日前(含当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 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年10月14日
8、 下一付息期间利率:1.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07号)同意注册,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1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1,000.00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31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1月7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金沃转债”,债券代码“123163”。
根据《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规定,在“金沃转债”的计息期内,每年付息一次,公司将于2024年10月14日按面值支付第二年利息。现将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1、 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金沃转债
2、 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163
3、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31,000.00万元(310.00万张)
4、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31,000.00万元(310.00万张)
5、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2年11月7日
7、 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2年10月14日至2028年10月13日
8、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2023年4月20日至2028年10月13日
9、 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5%、第二年为0.7%、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2.0%、第五年为2.5%、第六年为3.0%
10、 付息的期限、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 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 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11、 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2、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4、 可转换公司债券评级情况: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评级,根据中证鹏元2024年6月27日出具的《2022年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维持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金沃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金沃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13日,当期票面利率为0.7%,本次付息每10张“金沃转债”(面值1,00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00元(含税)。
对于持有“金沃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5.60元;对于持有“金沃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7.00元;对于持有“金沃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10张派发利息7.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及除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及除息日如下:
1、 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10月11日(星期五)
2、 付息日:2024年10月14日(星期一)
3、 除息日:2024年10月14日(星期一)
四、 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10月11日(该日期为付息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金沃转债”持有人。
五、 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六、 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 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 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证券部办公室
咨询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刘山一路1号
咨询电话:0570-3376108
传真电话:0570-3376108
特此公告。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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