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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调整 “奥维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16                  证券简称:奥特维                 公告编号:2024-096

  转债代码:118042                  转债简称:奥维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2024年10月8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10月14日)期间,本公司可转债将停止转股,2024年10月15日起恢复转股。

  

  ●调整前转股价格:87.56元/股

  ●调整后转股价格:86.70元/股

  ●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10月15日

  一、 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及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披露的《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奥维转债”在本次发行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公司已经2024年9月6日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通知之日(2024年8月11日)的总股本314,433,16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8.60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70,412,525.34元。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现金分红金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9)以及2024年9月7日披露的《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89)。因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奥维转债”(债券代码:118042)已于2024年2月19日起进入转股期,自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红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累计有人民币13,000元已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数量为148股。上述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由314,433,169股增加至314,433,317股,每1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6元(含税)调整为0.86000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每股现金分红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

  二、 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相关规定,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或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 转股价格的调整计算过程

  公司将于2024年10月14日(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实施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6元(调整后,含税)。具体情况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95)。调整情况如下:

  鉴于公司实施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转股价格调整计算如下:

  转股价格调整公式:派送现金股利: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87.56元/股,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0.86元/股(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14,433,31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6元(含税)),P1为调整后转股价。P1=87.56-0.86=86.70元/股。

  综上,“奥维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当前的87.56元/股调整为86.7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10月15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生效。“奥维转债”自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0月14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4年10月15日起恢复转股。

  四、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奥维转债的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2023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披露的《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10-82255998

  电子邮箱:investor@wxautowell.com

  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688516               证券简称:奥特维           公告编号:2024-097

  转债代码:118042               转债简称:奥维转债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86000元(调整后,含税)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9月6日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14,433,31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60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70,412,652.62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600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6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774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77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74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8600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问题,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10-82255998

  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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