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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 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4-03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近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市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现将《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共1021件,涉案金额416,954,493.99元。上述案件中,有三起案件为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认购人起诉公司的案件,涉案金额为240,639,061.50元,现该三起案件审理终结,昆明市中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

  个人投资者诉公司案件1018起(注:原个人投资者诉公司案件1017起,经核对,有一起姓名重复投资者蒋*丰诉讼案,该名投资者虽名字重复但案件号没有重复,最终与昆明市中院核对,确认个人投资者案件总数为1018起),涉案金额176,315,432.49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18号、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1-065号、2022-039号、2022-040号、2022-078号公告。

  所有起诉案件中,公司前期已收到法院判决260起,并根据判决书已向260名投资者支付14,696,870.60元(含诉讼费);前期共与663名投资者签署和解协议,已向663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55,561,976.51元(含诉讼费)。

  本次共收到95名投资者民事裁定书及陈*明、陈*发、曾*伟三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公司与95名个人投资者已签署和解协议,应向95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1,926,378.00元,根据和解协议,已向95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1,926,378.00(含诉讼费)。

  二、本次裁定及判决情况

  (一)昆明市中院《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

  

  注:上述昆明市中院出具的裁定书中,涉及95名个人投资者诉讼,涉案金额共计5,504,828.28元。目前公司与95名投资者达成和解,已向95名个人投资者支付和解赔偿金1,926,378.00元(含诉讼费)。

  (二)昆明市中院《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

  本次涉及三起案件为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认购人起诉公司的案件,昆明市中院于2021年7月29日首次立案后,依法对该三起案件进行审理,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裁定,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就陈*明、曾*伟、陈*发三起案件分别于2022年3月16日、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三起案件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完成终审并驳回诉讼请求后,案涉原告均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请再审,最高院分别于2023年8月22日、9月1日作出指令云南省昆明市中院进行审理的裁定,昆明市中院于2024年6月2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089号、2022-038号、2022-052号、2022-085号、2023-075号、2024-003号、2024-032号公告。)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针对1018起个人投资者诉讼案件,公司前期已全部计提预计负债共计7,798.72万元,预计负债金额高于公司实际支付金额,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数无影响。

  针对3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认购人起诉公司的案件,公司根据昆明市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断陈*明、陈*发、曾*伟3人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将会导致公司减少净利润96,208,319.74(包含案件受理费)元。公司拟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积极与控股股东协商,共同有序参与本次判决涉及到的相关后续工作,且积极争取与原告方沟通,尽量降低本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五、其他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个人投资者诉公司案件1018起已全部完结,共已向1018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72,185,225.11元(含诉讼费)。其中收到法院判决260起,根据判决书已向260名投资者支付14,696,870.60元(含诉讼费);共与758名投资者签署和解协议,已向758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57,488,354.51元(含诉讼费)。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披露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云01民初3956号之十、(2021)云01民初3735号、(2021)云01民初5883号之二、(2021)云01民初3846号之一、(2021)云01民初3855号之一、(2021)云01民初3772号之四、(2021)云01民初4226号之七、(2021)云01民初4228号之八、(2021)云01民初4229号;

  2、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4)云01民初318号、(2024)云01民初180号、(2024)云01民初319号】。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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