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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公告

  证券代码:000950         证券简称:重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4-06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修改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9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9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9:15-15:00。

  (二) 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金石大道303号公司会议室。

  (三)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泉先生。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2024年9月30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6人,代表股份1,016,907,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4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02,787,7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2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3人,代表股份14,119,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7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4人,代表股份69,711,8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5,592,5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6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3人,代表股份14,119,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70%。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调整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11,936,0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12%;反对4,7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5%;弃权206,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740,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693%;反对4,7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44%;弃权206,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发行永续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12,108,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81%;反对4,6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38%;弃权183,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913,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164%;反对4,6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98%;弃权183,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7%。

  表决结果: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聘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任为、胥志维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会决议;

  2、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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