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7 证券简称:海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4-06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届次和日期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6月12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根据该授权,公司2024年8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董事会决议公告分别刊登于2024年6月13日和2024年8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公司网站。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关于公司H股股东的股息派发事宜,请详见公司另行刊发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的日期为2024年8月29日的公告。)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和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以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以公司A股总股本为9,654,631,180股为基数,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77,074,467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9,577,556,713股;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A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股总股本=(9,577,556,713×0.03元)÷9,654,631,180≈0.02976元;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涉及送转股或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公司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2976元)+0]÷(1+0)=前收盘价格-0.02976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H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有关情况详见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发布的日期为2024年8月29日的公告。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公司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另行代扣代缴。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股股东,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对于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收入,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7元;如相关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7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有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3411000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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