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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中期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0338           证券简称:潍柴动力        公告编号:2024-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刊登之日,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为8,995,525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A股股份不参与2024年度中期分红派息,本次A股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A股总股数×分配比例,即2,520,121,922.11元=(6,783,516,821股-8,995,525股)×0.372元/股;按A股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A股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A股总股本(包含回购专户中的股份),即0.3715066元/股(含税)=2,520,121,922.11元÷6,783,516,821股,每10股现金红利3.715066元。本公司2024年度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后,A股除权除息参考价将按A股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即A股除权除息参考价=A股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3715066元/股。

  一、通过本公司2024年度中期分红派息方案的会议届次和日期

  1.本公司七届二次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中期分红派息方案:以2024年6月30日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8,717,561,296股(公司总股本8,726,556,821股扣除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8,995,52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72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2024年度中期分红派息方案实施时,如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发生变动,公司则以A股实施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时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原则对分红总金额进行相应调整。相关决议公告于2024年8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2.自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本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72元(含税)一致,惟本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8,995,525股股份不予分配。

  4.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公司2024年度中期分红派息方案

  1.分红派息方案

  本公司现有总股本8,726,556,821股,扣除本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8,995,525股,对本公司现有可予分配股份8,717,561,296股(其中A股6,774,521,296股,H股1,943,040,000股)之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72元(含税),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2.扣税说明

  (1)A股股东中QFII、RQFII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348元。

  (2)对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的A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72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72元,待该类股东转让股票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股东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后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根据先进先出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所得红利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348元,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A股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依法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

  3.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8,995,525股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本公司现有可予分配股份8,717,561,296股按照2024年度中期分红派息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72元(含税)进行分配。

  三、A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

  1.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17日

  2.除权除息日:2024年10月18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24年10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现有可予分配A股股份之股东。H股股东分红派息事宜,请参见本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分红派息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10月1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六、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本次分红派息方案未以总股本为基数实施,主要系因为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A股股份不得参与2024年度中期分红派息,本次A股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A股总股数×分配比例,即2,520,121,922.11元=(6,783,516,821股-8,995,525股)×0.372元/股;按A股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A股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A股总股本(包含回购专户中的股份),即0.3715066元/股(含税)=2,520,121,922.11元÷6,783,516,821股,每10股现金红利3.715066元。本公司2024年度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后,A股除权除息参考价将按A股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即A股除权除息参考价=A股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3715066元/股。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

  咨询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咨询联系人:高天超、吴迪

  咨询电话:0536-2297056、0536-2297068

  八、备查文件

  1.本公司七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本公司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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