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30 证券简称:拉芳家化 公告编号:2024 - 04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9月13日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3号《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因此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2,401,300股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当前总股本225,204,580股扣除公司回购的股份后应分配股数222,803,280股为基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票数量2,401,300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1,140,164.00元(含税),其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下年度。2024年半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前,因股权激励授予等致使公司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余额)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红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权益分派实施完毕期间,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授予股份事项致使公司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余额)发生变动的情形,因此公司本次分配金额和分配比例未发生变化。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的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为基数计算)应当为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22,803,280×0.05)÷225,204,580 ≈ 0.0495元。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因此,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495)÷(1+0)=(前收盘价格-0.0495)。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吴桂谦先生、实际控制人澳洲万达国际有限公司和吴滨华女士所持股份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称为“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754-89833339
特此公告。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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