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7 证券简称:金达莱 公告编号:2024-03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对案涉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如按照本次判决执行,预计将冲回部分计提的坏账准备,对公司损益产生少量影响,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若对方未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公司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与南乐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6月,公司收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赣0112民初3731号),并披露了一审判决内容:被告南乐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17,526,175.2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526,175.2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自2020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8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2024年6月27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二、 诉讼进展情况
因不服法院(2023)赣0112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南乐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赣01民终4311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957元,由上诉人南乐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承担。案涉鉴定费161,600元,由南乐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承担115,860元,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5,740元。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对案涉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如按照本次判决执行,预计将冲回部分计提的坏账准备,对公司损益产生少量影响,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若对方未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公司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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