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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95证券简称:川恒股份公告编号:2024-146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337号文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160.00万张,发行价格为100.00元/张,募集资金总额为11.60亿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不含税金额15,274,659.4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44,725,340.56元(因发行费用中增值税进项税额842,381.69元未做进项税抵扣,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1,143,882,958.8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XYZH/2021CDAA40144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变动情况

  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终止使用募集资金建设“福泉市新型矿化一体磷资源精深加工项目—30万吨/年硫铁矿制硫酸装置”“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借与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麟矿业”)用于“小坝磷矿山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约定借款采用同期银行一年期LPR作为借款利率,按季付息。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福麟矿业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行开立“小坝磷矿山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已与福麟矿业签订借款协议,并将前述项目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合计296,493,577.56元(含银行结息)划转至福麟矿业的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公司与福麟矿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行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4年9月23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或者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2050165603609001828,截止2024年9月23日,专户余额为296,493,577.56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小坝磷矿山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袁野、张恒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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