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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366         证券简称:一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0月11日(星期五)下午14: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大社区深南大道9819号地铁金融科技大厦11F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现场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王灿钟先生担任本次会议主持人。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会议召开情况、审议表决情况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 162名,代表股份93,961,2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288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9名,代表股份      45,423,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1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3名,代表股份48,537,2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10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155名,代表股份7,632,3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6名,代表股份7,043,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2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人数为149名,代表股份589,0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93,817,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1%;反对113,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0%;弃权30,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88,7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8.1175%;反对113,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92%;弃权30,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3%。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二)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93,790,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0%;反对136,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2%;弃权34,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61,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7.7598%;反对136,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79%;弃权34,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3%。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廖金环律师、刘芮彤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1日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275号

  致: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的《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于召开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前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1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大社区深南大道9819号地铁金融科技大厦11F公司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9名,代表公司股份45,423,92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185%。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153人,代表股份48,537,29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103%。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以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信达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817,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1%;反对113,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0%;弃权30,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488,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75%;反对113,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92%;弃权30,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3%。

  2、《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790,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0%;反对136,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2%;弃权34,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

  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461,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98%;反对136,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79%;弃权34,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3%。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魏天慧                                       廖金环

  刘芮彤

  二○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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