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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92        证券简称:达梦数据        公告编号:2024-0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发回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对公司的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需法院重审,根据案件内容以及实际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2年4月,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达梦数据”)收到龚海艳(一审原告)所发函件,主张其持有公司164,000股股份(占公司股权比例约0.29%)。2022年7月,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鄂0192民初8218号等相关材料,龚海艳与公司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已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根据2023年11月15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0192民初8218号,该案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龚海艳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达梦数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包括公司在内的一审各方当事人均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鄂0192民初821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龚海艳、达梦数据、范晶、刘牧心、刘嘉西、刘少鸿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均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鄂01民终3375号《民事裁定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鄂0192民初8218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需法院重审,根据案件内容以及实际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该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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