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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证券代码:603121         证券简称:华培动力        公告编号:2024-06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0月1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崧秀路218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此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吴怀磊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王冲女士出席会议。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怀磊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李燕女士、董事兼财务总监吴跃辉先生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2、上述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本次会议的议案全部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夏青、赵伯晓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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