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30 证券简称:张家界 公告编号:2024-04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36,996,658.56元以及相关的利息、罚息。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目前尚未生效,该案件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披露的《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债务逾期、提前到期涉及诉讼事项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24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4)湘0802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与被告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Z2405LC15652687的《展期合同》于2024年8月9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借款本金36,996,658.56元,并自2024年8月10日起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正常年利率4.75%上浮50%)的标准支付逾期罚息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拥有的张家界市十里画廊观光电车项目特许经营权收费权为上述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如被告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二项债务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有权就质押收益权的变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案件受理费227,02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2,024元,由被告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该案件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湘0802民初3455号]。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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