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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亨通光电”)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4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亨通光电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亨通光电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编号:2024-071号)《亨通光电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亨通光电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4年9月30日在公司内部宣传栏对上述激励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止,共计11天。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以通过电话及当面反馈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人员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限于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的部分核心骨干人员。

  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人员。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亨通光电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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