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15 证券简称:交控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实际使用人民币18,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对资金进行了合理的安排与使用,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资金运用情况良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将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人民币18,000.00万元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超期使用。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特此公告。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6日
证券代码:688015 证券简称:交控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9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0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智成北街3号院交控大厦1号楼5层501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表决方式网络投票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聘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公司董事长郜春海先生主持现场会议。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黄勍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总经理王智宇先生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建设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议案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秦立男律师、巩晓青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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