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2 证券简称:宝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0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工业园区内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张旭峰 董事长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15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76,401,55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7.6556%;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74,639,05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7.22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9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762,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314%。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共计209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1,762,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314%;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0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209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762,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314%。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表决各项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720,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35%;反对64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6%;弃权3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8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447%;反对64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887%;弃权3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67%。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王帅棋律师、钟离心庆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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