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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盐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10月16日(星期三)14:30

  2.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4号楼4楼盐湖云智公司1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九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贠红卫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522人,代表股份2,327,875,6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479%。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986,538,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587%;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511人,代表股份1,341,337,3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893%;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518人,代表股份627,078,6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回购股份变更用途并注销及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股票用于注销减资的议案。

  四、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五、会议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占瑾、安蕊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股东、董事、监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17日

  

  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盐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7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变更用途并注销

  及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股票

  用于注销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并于2024年10月16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变更用途并注销及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股票用于注销减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回购股份用途由“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同时同意公司“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重整账户”)结余股票进行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股份注销及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变更用途并注销及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股票用于注销减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经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等因素,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和进一步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拟对已回购股份的用途进行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由“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即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64,679,497.00股公司股份进行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且,公司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重整账户持有的盐湖股份结余股票76,624,634股进行注销,并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

  上述事项合计拟注销141,304,131股,占公司总股本约2.60%。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5,432,876,672股减至5,291,572,541股,注册资本亦将变更为5,291,572,541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及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股票用于注销减资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为免歧义,本公告的“公司债权人”不包含公司子公司的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以下简称“债权申报”)。公司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主张行使以上权利,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并不代表公司对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作出承诺,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债权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进行清偿或提供相应担保。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如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应根据相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等,并提供如下身份证明文件: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进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债权登记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路28号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中心。

  2、申报时间:2024年10月17日至2024年11月30日(现场申报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谢鹏

  联系电话:0979-8448106

  邮政编码:816099

  电子邮箱:xiepeng@qhyhgf.com

  4、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请在邮件封面注明“申报债权”字样;以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此外,采取邮寄方式进行债权申报的债权人请致电公司进行确认。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7日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青竞律(非诉)字第(1819)号

  致: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占瑾、安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决定于2024年10月15日(星期二)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地点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4号楼4楼盐湖云智公司1号会议室。

  2024年10月10日,公司董事会再次在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延期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延期后)》(以下简称《延期通知》),根据《延期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延期至2024年10月16日(星期三)召开,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及登记办法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延期通知》明确了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原因,即因公司原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与股权登记日间隔未超过2个交易日(网络投票系统设置要求),需要对会议召开时间进行延期。《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延期理由正当,且于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提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延期通知》列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届次、召集人、召开的日期、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主要事项。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现场会议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贠红卫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股东大会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截至2024年10月11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股东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2,522人(包括现场出席11人,网络投票2,511人),代表股份2,327,875,6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8479%。其中,中小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18人,代表股份627,078,6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542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股东大会以普通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327,875,625股,同意2,318,738,6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75%;反对5,974,0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66%;弃权3,162,8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8,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9%。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27,078,630股,同意617,941,6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29%;反对5,974,0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27%;弃权3,162,8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8,2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44%。

  2、股东大会以特别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变更用途并注销及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股票用于注销减资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327,875,625股,同意2,324,107,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81%;反对2,705,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2%;弃权1,062,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6%。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27,078,630股,同意623,310,9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92%;反对2,705,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14%;弃权1,062,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9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于见证律师签字并由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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