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51
债券代码:128087 债券简称:孚日转债
本公司及董监高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相关公告已于2024年10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10月10日前十大股东情况:
2、2024年10月10日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情况: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8日
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52
债券代码:128087 债券简称:孚日转债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回购的相关议案已经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10月1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的信心,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编制了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根据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974,748,156.84元,股本为781,018,556股,公司每股净资产为5.09元, 2024年10月10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4.97元,鉴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在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前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以及近期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表现的基础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公司董事会提议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可以较好的提振公司股价,维护股东的权益和公司价值;有利于维护公司资本市场形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并进一步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出售,具体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实施方式。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和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6.50元/股(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议案决议前3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150%)。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或配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本次回购股份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本次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6.50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076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3.86%,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538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9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停牌事项,公司股票连续停牌时间超过10个交易日,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授权人士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二)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决议有效期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出售,不会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影响。
二、回购股份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本次回购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10月1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三、开立回购专用账户的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申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78.8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9.75亿元。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为人民币2亿元,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54%、5.03%。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也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公司回购股份有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本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六、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授权
为了配合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提请公司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士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各种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宜:
(1)授权公司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方式、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3)授权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
(4)授权董事会授权人士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5)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七、持股5%以上股东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未来六个月无明确的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其他说明事项
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出售,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8日
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 临2024-050
债券代码:128087 债券简称:孚日转债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首次实施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监高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相关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10月1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10月12日披露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公告编号:临2024-049),全文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一、首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首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了股份回购,回购股份数量为740,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9%,成交的最高价为4.91元/股,最低价为4.81元/股,支付的总金额约为361.76万元。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 时间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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