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24)077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15,232,555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本次实际参与分派的股数为1,375,399,666股,实际分红总额为137,539,966.60元。
2、 本次权益分派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分红=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137,539,966.60÷1,390,632,221×10=0.989046元;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的前一日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的前一日收盘价-0.0989046元/股。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9月9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 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9月9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总额为基数,按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公司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后至实施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如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数量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金额。
2、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为15,232,555股,来源为:
(1) 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截至2022年8月9日回购期届满,公司通过回购专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3,907,6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00%,最高成交价为11.7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9.28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156,330,715.86元(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2年12月28日召开的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公司第六期、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两期员工持股计划使用上述已回购股份中的13,000,595股(两期员工持股计划合计使用回购股份14,575,000股,其中1,574,405股回购股份来源于公司实施的2019年回购方案),占公司总股本的0.93%,并于2023年3月22日、3月24日完成非交易过户。公司回购专户剩余公司股份907,0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
(2) 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4元/股(含),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即2022年10月24日至2023年4月23日)。截至2023年4月23日回购期届满,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回购股份7,882,6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7%,最高成交价为13.3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2.10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102,008,320.11元(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公司回购专户剩余公司股份8,789,6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3%。
(3) 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金额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4元/股(含),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即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8月4日)。截至2024年8月4日回购期届满,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回购股份7,192,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2%,最高成交价为13.9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3.86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100,264,119.47元(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公司回购专户剩余公司股份15,982,5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5%。
(4) 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24年9月9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公司第八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使用已回购股份中的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并于2024年10月15日完成非交易过户。公司回购专户剩余公司股份15,232,5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390,632,221股扣除目前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15,232,555股后的总股本1,375,399,66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自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5、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 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5,232,555.00股后的1,375,399,66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0月24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10月25日
四、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10月2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10月2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10月17日至登记日:2024年10月2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 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不参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137,539,966.60元=1,375,399,666股×0.1元/股。
因公司已回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0989046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37,539,966.60÷1,390,632,221=0.0989046元/股)。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除权除息日的前一日收盘价-0.0989046元/股。
七、 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开发大道东段2198号
咨询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咨询电话:0576-89811901
传真电话:0576-89811906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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