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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13             证券简称:观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魏强等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魏强、王礼节、易明权、易津禾:

  经查,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

  一是存在多笔采购付款支出与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比例不一致,与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不符;二是多份验收单据签字要素缺失,部分项目仅以收货单而非项目验收报告作为验收依据,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规定不符。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

  2.信息披露不规范。

  公司2021年至2023年第三季度部分业务存在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规定的情形。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前述收入数据错误予以更正。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规定。

  3.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

  一是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未列明募集资金采购计划、资金规模,以实际发生采购确认为募投项目所需,募集资金管理内控执行不到位。二是2023年1-4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采购募投项目研发所需产品与公司其他产品形成整体解决方案,按照《商品销售合同》进行了商业交付,2023年9月15日公司向募集资金专户转回相应募集资金,对该行为进行纠正。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第四条、第六条规定。

  4.制度执行不规范。

  2024年7月26日,公司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披露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但因通知不到位,审计委员会个别委员(独立董事)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未签署相关文件。上述情形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不符,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魏强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王礼节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兼董事,易明权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易津禾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情形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魏强、王礼节、易明权、易津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制定整改计划,严格执行,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财务和内控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相关说明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通报、传达,并召集公司管理层、相关部门人员对《决定书》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针对性地分析研讨,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对涉及到的相关业务和管理流程进行了梳理并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以此为戒,持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合法合规意识,进一步提升公司财务和内控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收到《决定书》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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