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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05         证券简称:金石资源        公告编号:2024-05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翔振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翔振矿业”)为公司拟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翔振矿业已实际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仅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翔振矿业与兴业银行杭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拱保字第2024010号)为公司拟在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翔振矿业已就本次担保事宜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本次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289077995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陆亿零肆佰柒拾柒万贰仟贰佰叁拾叁元

  法定代表人:王锦华

  成立日期:2001年05月15日

  营业期限:自2001年05月15日至 长期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耀江国际大厦B座20层B室

  经营范围:萤石矿及其他非金属矿、铜矿及其他金属矿的投资、技术开发;萤石(普通)地下开采(含选厂,限下属子公司经营);矿产品开采、加工、检测、矿山环境及安全的技术咨询;批发、零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矿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货物进出口,矿产资源勘查(凭许可证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石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王锦华先生、宋英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28,818,2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37%,其中王锦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 以上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担保金额: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20,000万元

  (四)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鉴于公司当前的经营状况以及资产负债水平,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翔振矿业为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提升公司融资能力,保证公司正常的营运资金需求,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翔振矿业对本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翔振矿业已实际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仅本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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