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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37               证券简称:普源精电              公告编号:2024-09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049号),同意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5,000.00万元的注册申请。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81.16元,实际收到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43,396,207.57元(已扣除券商财务顾问费用及承销费用(不含税)6,603,773.59元),截至2024年9月27日,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到位情况业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4年9月27日出具了众会字(2024)第0886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及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耐数电子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及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截至2024年9月27日)如下:

  

  截至2024年10月2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耐数电子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6021110000534611,截至2024年9月27日,专户余额为43,396,207.57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发行中“北京实验中心建设项目”、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发行费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各方不得将专户资金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但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国家司法、行政等有权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对专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其他限制性措施的情形除外。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甲方对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募集资金可以采取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前述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及其他产品的,相关产品需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要求,并按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并及时通知丙方。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指定周延明、王胜、张文杰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独立财务顾问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丙方提供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丙方每半年度检查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

  四、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五、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快递信函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丙方发现甲方、乙方违反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度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九、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交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耐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6011110000869332,截至2024年9月2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发行中“北京实验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各方不得将专户资金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但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国家司法、行政等有权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对专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其他限制性措施的情形除外。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甲方对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募集资金可以采取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前述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及其他产品的,相关产品需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要求,并按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并及时通知丙方。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指定周延明、王胜、张文杰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独立财务顾问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丙方提供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丙方每半年度检查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

  四、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五、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快递信函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丙方发现甲方、乙方违反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度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九、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交由甲方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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