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是否为关联担保:否
● 本次担保金额:美元5,100万元,折合人民币35,737.74万元
● 已实际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余额:人民币53.95亿元(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2024年10月2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外担保余额超过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50%,均系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近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或“债务人”)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事宜,公司与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信托银行”或“债权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辽宁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美元5,100万元,折合人民币35,737.74万元(其中外币按2024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辽宁金发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述担保无反担保,辽宁金发的其他股东未按认缴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审批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14日、2022年12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及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拟为子公司辽宁金发“年产60万吨ABS及其配套装置项目”融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4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2月15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6日、2024年5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结算等业务提供担保,其中为辽宁金发新增担保额度44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后,公司对辽宁金发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3.95亿元(其中外币按2024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剩余可用担保额度30.05亿元,其中,经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7.77亿元,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2.28亿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MA106PLY18
成立时间:2020年01月20日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平绪
注册资本:658,308.6963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研发、生产和销售ABS合成树脂及ABS改性塑料、SAN、MMA、丙烯腈、丙烯、氢气等。
与本公司关系:辽宁金发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辽宁金发直接持股28.5580%;公司持有其控股子公司盘锦金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锦金发”)33.0579%股权,公司对盘锦金发的表决权比例为96.6942%;盘锦金发对辽宁金发持股44.0992%。辽宁金发的股权结构如下:
辽宁金发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辽宁金发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与中国信托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辽宁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一)担保相关方
债权人: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保证合同所称之主债权,系指在本保证合同所约定之债权发生期间内,授信银行基于其与主债务人签署之银行往来总约定条款及其项下之个别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打包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垫款、保证、委任保证、外币外销贷款、买入光票、进出口押汇、进出口外汇业务、应收账款承购、金融交易(如有)及其他授信银行经监管机关所许可办理之业务等一切往来具体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对于主债务人所发生之债权。
(三)债权发生期间
本保证合同所担保之债权发生期间为2024年10月21日至2026年7月31日。
(四)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
本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美元5,100万元。
(五)保证方式
保证人就主债权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六)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所述的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债权实现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及损害赔偿。
(七)保证期间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份(如分期提款),且各部份的债务履行期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因主债务人违约,授信银行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相应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对债务人缴纳、增缴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授信银行要求债务人缴纳之日起二年;若授信银行分次要求的,则为每次要求缴纳、增缴之日起二年。
(3)部份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授信银行未受清偿的,授信银行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另外,鉴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有充分的控制权,基于业务实际操作便利,同时考虑到少数股东无明显提供担保的必然性,因此本次担保由公司提供超比例担保,少数股东没有按认缴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具备偿债能力,经营活动亦在公司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以上担保授权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10月2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92亿元,占2023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78.61%,均系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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