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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修订说明的公告(下转D46版)

  证券代码:600520                  证券简称:文一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4—04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拟发生变更,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10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详权”)。现该详权中“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需要修订,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原文为:“经相关主体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买卖文一科技股票的情况。”。

  现修订为:“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果及相关主体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买卖文一科技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果及相关主体自查,在本次交易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孔智的配偶李维娜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注:李维娜上述股票于2024年10月16日全部卖出。

  李维娜女士就其上述买入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买入文一科技股票前,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文一科技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不正当利益。本人买卖文一科技股票的行为完全是依据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文一科技本次权益变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如本人买卖文一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文一科技。

  2、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公告终止本次权益变动止,本人不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文一科技股票。

  3、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同时,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况,孔智先生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在2024年10月9日文一科技股票停牌前,未以任何方式、出于任何目的向任何不参与本项目的个人、法人、机构、组织透露该权益变动事项相关信息,也未建议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买卖文一科技股票的情况。”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详权中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文一科技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特此公告。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文一科技

  股票代码:60052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合芜蚌实验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和应用技术研发中心D座507室

  通讯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合芜蚌实验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和应用技术研发中心D座507室

  一致行动人: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铜陵市石城路(电子小区)

  通讯地址:安徽省铜陵市石城路(电子小区)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肥创新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三佳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股权控制关系

  (一)股权结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肥创新投的控股股东为合肥国控,间接控制方为合肥产投,实际控制人为合肥市国资委。合肥创新投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三佳集团的控股股东为瑞真商业。罗其芳、周文育系母子关系,二人通过文一地产、文一资产合计持有瑞真商业100%股权,系三佳集团实际控制人。三佳集团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间接控制方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肥创新投的控股股东为合肥国控,其基本信息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肥创新投的间接控制方为合肥产投,其基本信息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肥创新投的实际控制人为合肥市国资委,其基本信息如下:

  2、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三佳集团的控股股东为瑞真商业,其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三佳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罗其芳、周文育,二人为母子关系,其基本信息如下:

  罗其芳,女,1936年8月出生,高中文化。1961年10月参加工作,曾在肥东县邮电系统工作,担任过会计、支局负责人等,多次获得“优秀劳动者”、“三八红旗手”等荣誉,于1995年退休。

  周文育,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科大EMBA硕士学位。1982年6月在肥东县邮电局历任主办会计、肥东邮电实业公司总经理;1996年8月任肥东县邮电局局长助理、副局长;1997年6月任肥东县邮电局局长、党委书记;1998年10月任肥东县电信局局长、党委书记;2000年4月份调任安徽省电信实业总公司工作,分别担任省电信公司市场部主任、电信电缆厂总经理、安徽鑫信物业公司董事长、电信博达监理公司总经理。2004年成立文一集团,至今担任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董事长,先后获得合肥市“五四”奖章、安徽省青年企业家、安徽省优秀企业家、新徽商年度经济人物、“合肥市优秀企业家”、“中国科大管理学院突出贡献校友奖”等荣誉称号。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肥创新投控制的企业情况如下:

  注: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合肥创新投外,合肥国控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注: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

  3、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控制方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合肥创新投的间接控制方为合肥产投,实际控制人为合肥市国资委。合肥市国资委代表合肥市人民政府履行对合肥产投的出资人职责。除合肥国控外,间接控制方合肥产投控制的核心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注: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间接控制方合肥产投的核心关联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注: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

  (二)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情况

  1、一致行动人控制的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文一科技外,一致行动人三佳集团无其他控制的企业。

  2、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三佳集团外,三佳集团控股股东瑞真商业控制的核心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3、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三佳集团外,三佳集团实际控制人罗其芳、周文育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注:控制包括罗其芳、周文育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肥创新投主营业务以创业投资、受托管理基金、发起设立基金为主,专注于投资科技型企业。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肥创新投最近三年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二)一致行动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文一科技股份外,三佳集团主要从事房屋租赁等业务。三佳集团最近三年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不良诚信记录。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如下:

  (二)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三佳集团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不良诚信记录。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三佳集团最近五年内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如下:

  注:2023年8月,二审终审判决三佳集团应归还中节能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资本金900万元及对应利息。2024年3月,裁定: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三佳集团所持公司803,658股股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节能与三佳集团签订《和解协议》,约定:三佳集团应于2025年3月30日前分5笔向中节能偿还960万元;偿还第一笔债务后,解除冻结366,000股股权,全部债务偿还完毕后,解除冻结剩余437,658股股权。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不良诚信记录。

  (二)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三佳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三佳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不良诚信记录。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间接控制方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合肥创新投及其控股股东合肥国控不存在在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合肥创新投的间接控制方合肥产投在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具体情况如下:

  (二)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文一科技外,三佳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间接控制方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合肥创新投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合肥创新投的控股股东合肥国控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合肥创新投的间接控制方合肥产投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二)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三佳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九、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三佳集团将其在转让股份交割后所持有的全部5.10%文一科技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合肥创新投行使。委托表决权的行使期限,自转让股份交割之日起18个月。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的要求双方自转让股份交割之日起达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一致行动期限为18个月。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基于对文一科技现有业务、所处行业及其发展前景的看好,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肥创新投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次交易若顺利实施,将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有利于充分发挥国有和民营融合发展的机制优势,实现优势资源协同发展。各方将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长期合作等原则,在产业发展、市场资源、金融支持及业务协同等方面形成全方位互动,共同将上市公司打造成为行业标杆企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肥创新投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文一科技的股份,自该等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前述股份在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承诺执行,自股份登记之日起锁定,并与前述股份同时解锁;

  三、若前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四、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已公告的交易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肥创新投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2024年10月14日,合肥创新投召开第四届2024年第17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议案;

  2024年10月14日,合肥创新投唯一股东合肥国控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议案;

  2024年10月15日,合肥创新投与三佳集团、瑞真商业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与三佳集团及周文育先生、罗其芳女士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下转D4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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