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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金融产品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08         证券简称:宏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105

  债券代码:123218         债券简称:宏昌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632 号)同意注册,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66.6667万股,每股面值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7.6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2,666.67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4,587.43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6月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的“天健验〔2021〕264号”《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专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金融产品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拟使用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本金保障型金融产品。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金融产品监管协议》。

  三、《金融产品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金融产品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金融产品专项账户(以下简称金融专户),账号为390000279999,拟购买的金融产品属于保本型产品。金融专户资金系从甲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9660201040667771)中转入。

  2、该金融专户仅用于甲方金融产品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本金融专户购买的金融产品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4、甲方不得在金融专户存放的金融产品上设立质押权等他项权利。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一”)不得配合甲方在金融专户存放的金融产品上设立质押权等他项权利,且乙方一应保证金融产品到期后且不再续期时资金原路返回上述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如果到期后重新购买乙方其他金融产品,则需要甲、乙双方重新签署新的《金融产品监管协议》。

  如果到期后另行购买非乙方金融产品,甲方应要求该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乙方共同签署新的《金融产品监管协议》。

  5、甲方不得对金融专户开通资金归集功能,乙方一也不得配合甲方开通该功能。

  6、甲方利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购买金融产品应提前告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以下简称“乙方二”),甲方欲购买的金融产品如不符合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乙方一应拒绝甲方购买该金融产品并通知乙方二。

  7、乙方作为甲方的持续督导义务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利用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情况进行监督。甲方和乙方一应当配合乙方二的调查与查询。

  8、甲方授权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帅、傅国东可以随时到乙方一查询、复印甲方金融专户的资料;乙方一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金融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一查询甲方金融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一查询甲方金融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介绍信。

  9、乙方一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甲方出具金融产品对账单,并抄送乙方二。乙方一应保证金融产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10、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一,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一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金融专户资金全部原路返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且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甲乙双方签订的和本次金融产品相关文件不得与本协议内容相抵触;如有不同理解,以本协议为准。

  1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各持三份。

  四、查备文件

  1、《金融产品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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