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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公告

  证券代码:605169        证券简称:洪通燃气        公告编号:2024-04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新疆巴州洪通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州洪通”),巴州洪通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巴州洪通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已实际为巴州洪通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2,800万元(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简介

  2024年10月23日,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巴州洪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以下简称为“建设银行巴州分行”)签署《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向银行申请开证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公司对上述信用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于2024年10月23日与建设银行巴州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本次担保无反担保,巴州洪通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

  (二)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18日、2024年5月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控股子公司融资需求,公司在2024年度预计拟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授权期限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公司在上述预计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各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列示的被担保方,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孙公司)的担保额度可按照实际情况内部调剂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上述已经审议通过的为巴州洪通提供的年度担保额度为10,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对被担保方巴州洪通的担保余额为7,8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5,200万元;本次为巴州洪通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本次担保后对被担保方巴州洪通的担保余额为12,800万元(含本次担保)、可用担保额度200万元。本次为巴州洪通提供的担保在上述已审议通过的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新疆巴州洪通燃气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3、成立日期:2009年05月26日

  4、住所: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盛路西侧、南苑路北侧

  5、法定代表人:卢成宝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燃气经营;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食品互联网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润滑油销售;日用品批发;互联网设备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鞋帽零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轮胎销售;文具用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消防器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

  被担保人巴州洪通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巴州洪通的股权结构为:公司持股85.5%,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尉犁洪通持股4.5%,新疆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

  8、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9、巴州洪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

  3、担保金额:5,000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6、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巴州洪通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经营需求,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董事会已审慎判断其偿还债务的能力,担保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被担保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银行贷款为其日常经营所需,符合公司整体发展需要,并且被担保方具有完善的风险评估与控制体系,公司能实时监控控股子公司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风险在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符合相关规定。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105,563.70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103,150.70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8.24%、56.91%,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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