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4-1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增加或减少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24日(星期四)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桃林路661号双创大厦18楼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代理董事长张莉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30人,代表股份254,707,4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5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29,075,5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7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20人,代表股份125,63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8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29人,代表股份141,026,7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2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15,394,8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9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20人,代表股份125,63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800%。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情况如下:
1、《〈公司章程〉修订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270,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4%;
反对282,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7%;
弃权155,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拟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171,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4%;
反对353,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7%;
弃权18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490,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97%;
反对353,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4%;
弃权18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法律意见书摘要
公司委托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委派占荔荔律师、何小凤律师现场见证股东大会并出具了经该所负责人占荔荔确认的《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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