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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4-07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24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24日-2024年10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上午9:15至9:25和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 会议主持人:董事王敏女士

  公司董事长许开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王敏女士主持。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会议室(湖北省荆门市

  高新区?掇刀区迎春大道3号)。

  (5)召开方式:现场召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24年9月2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147人,代表股份617,065,1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467,842,1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35人,代表股份149,223,0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90%。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135人,代表股份149,223,0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135人,代表股份149,223,0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9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境外上市全球存托凭证持有人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131,291,557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9,21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7%,在计算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5,335,3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7929%;反对5,463,7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8917%;弃权1,932,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15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1,826,5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0434%;反对5,463,7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6615%;弃权1,932,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2951%。

  关联股东周波先生、穆猛刚先生、张坤先生、潘骅先生、王强先生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数量为4,333,3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8,697,2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6439%;反对5,384,5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8726%;弃权2,983,2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83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0,855,1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3924%;反对5,384,5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6084%;弃权2,983,2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999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邓洁律师与陈晓璇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4-078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4年10月24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第二点“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并注销。由于公司原激励对象有76人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中6人因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等级为“B+”以下,第二期解除限售额度为0%。因此,公司将按照规定回购注销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及上述因个人考核等级不达标人员已获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9.25万股。

  鉴于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4年9月6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同意将回购股份5,000,000股由原计划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为“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该部分股份注销后,公司总股本将由5,131,291,557股变更为5,126,291,557股,注册资本将由5,131,291,557元变更为5,126,291,557元。

  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5,126,291,557股变更为5,124,299,057股,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5,126,291,557元变更为5,124,299,057元。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9月28日和2024年10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公司总股本和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公司通知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公司将按照相关债权文件约定继续履行,本次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的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如下证明文件:

  1、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复印件。

  2、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方式:现场申报、邮寄申报或电子邮件申报;

  2、申报时间:现场申报为申报期限内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3、申报登记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海秀路荣超滨海大厦A座20层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4、联系人:潘骅、何阳;

  5、联系电话:0755-33386666;

  6、电子邮箱:info@gem.com.cn,采取电子邮件申报的,相关材料请于申报当日邮寄本公司;

  7、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公司发出日为准;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请在邮件标题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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