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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73           证券简称:福斯达           公告编号:2024-03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获悉公司财务总监冯庆生之子冯华冰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于2023年4月28日至2024年6月26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核查,冯华冰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于2023年4月28日至2024年6月26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冯华冰先生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冯庆生之子,其上述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行为。本次短线交易中,冯华冰先生亏损14,330元(计算方法:交易收益=卖出金额总计94,165元-买入金额总计108,495元,不含交易费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冯华冰先生不再持有公司股票。

  二、 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上述行为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冯庆生先生及其亲属亦积极配合核查。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冯华冰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鉴于本次短线交易未获得收益,不存在收回所得收益的情形。

  (二) 经调查了解,本次短线交易行为是冯华冰先生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进行独立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系其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未就上述交易向冯庆生先生寻求任何意见或建议,上述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三)上述情况发生后,冯庆生先生及其子冯华冰先生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冯庆生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督促亲属执行到位,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宣导,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不断加深对政策的理解,务必严格遵守履职要求,对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管理,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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