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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516         证券简称:奥特维        公告编号:2024-105

  转债代码:118042         转债简称:奥维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0月2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3号行政楼6楼会议室1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葛志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表决方式、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周永秀女士出席参加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内容、投资规模、内部投资结构及实施期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杜佳盈、王琛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6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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