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4-09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0月25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10月25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0月25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2层1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许钟民先生因有其他公务无法出席,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兼总裁侯占军先生主持。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98人,代表股份196,972,3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5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86,113,2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71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6人,代表股份10,859,1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1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公司聘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朱卫江、齐佳惠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监事代表曹永刚先生、法律顾问朱卫江、齐佳惠律师和股东代表李伟志先生担任监票人,监督现场会议投票、计票过程。
1.00关于公司为四环医药向南京银行申请7,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093,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36%;反对657,2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7%;弃权221,9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79,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037%;反对657,2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23%;弃权221,9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40%。
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2.00关于公司为中实新材料向南京银行申请1,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139,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69%;反对611,1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3%;弃权222,1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25,8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264%;反对611,1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78%;弃权222,1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59%。
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3.00关于公司和山东中关村为山东华素向日照银行申请3,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053,5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35%;反对656,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2%;弃权262,4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40,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390%;反对656,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40%;弃权262,4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70%。
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4.00关于公司和山东华素为山东中关村向日照银行和威海市商业银行申请18,000万元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107,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12%;反对627,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5%;弃权236,9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94,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399%;反对627,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79%;弃权236,9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22%。
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卫江、齐佳惠;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股东会表决结果(现场网投汇总、监票人签署);
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主持股东会的推举函。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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