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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23          证券简称:雅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1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2024年2月份,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中复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山东泉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兴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山东泉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盛新能源)签订了《华沃水泥3.57MW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PC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936.06万元。泉盛新能源为泉兴集团控制的公司,泉盛新能源为你公司的关联方,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交易发生时,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4年8月29日你公司补充披露了该项关联交易。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及第五十一条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张宗辉、总经理唐继勇、董事会秘书尤鸿志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张宗辉、唐继勇、尤鸿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加强对规范运作相关规定的学习,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该《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切实提高合规意识。公司将不断加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障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本次《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17号

  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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