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广弘控股 公告编号:2024-4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以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农牧子公司提供银行融资授信担保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广东广弘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弘农牧公司”)、惠州市广丰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丰农牧”)及兴宁广弘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宁农牧”)等 3 家农牧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一年期授信融资,由公司为该授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一年。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在上述 3 亿元额度范围内,根据广弘农牧公司、广丰农牧和兴宁农牧的实际经营需要,全权办理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银行借款和提供担保等相关具体事宜,授权和担保期限一年。
以上担保事项已经于2024年5月29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细情况请参见本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13、17、24)。
二、 担保进展情况
1. 公司为广弘农牧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年10月24日,广弘农牧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2024)穗银花城授信00024号],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叁仟万元,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自2024年10月24日至2025年8月23日止。
同日,公司与中信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4)穗银花城最高保00054号],约定公司为广弘农牧公司与平安银行签订的主合同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2. 公司为广丰农牧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年10月24日,广丰农牧与中信银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2024)穗银花城授信00066号],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叁仟万元,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自2024年10月24日至2025年9月26日止。
同日,公司与中信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4)穗银花城最高保00067号],约定公司为广丰农牧与平安银行签订的主合同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3. 公司为兴宁农牧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年10月24日,兴宁农牧与中信银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2024)穗银花城授信00070号],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贰仟万元,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自2024年10月24日至2025年9月26日止。
同日,公司与中信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4)穗银花城最高保00071号],约定公司为兴宁农牧与平安银行签订的主合同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以上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 《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中信银行于2024年10月24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4)穗银花城最高保00054号]主要内容为:
债权人(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债务人:广东广弘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保证人(乙方):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4年10月24日至2025年8月23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以下第[(2)]种方式确定的额度:
1) (币种)[/](大写金额):[/]。
2) 债权本金(币种)人民币(大写金额):叁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3)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5)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6)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为广州市,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2)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公司与中信银行于2024年10月24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4)穗银花城最高保00067号]主要内容为:
债权人(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债务人:惠州市广丰农牧有限公司
保证人(乙方):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4年10月24日至2025年9月26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以下第[(2)]种方式确定的额度:
1) (币种)[/](大写金额):[/]。
2) 债权本金(币种)人民币(大写金额):叁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3)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5)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6)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为广州市,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2)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3.公司与中信银行于2024年10月24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4)穗银花城最高保00071号]主要内容为:
债权人(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债务人:兴宁广弘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保证人(乙方):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4年10月24日至2025年9月26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以下第[(2)]种方式确定的额度:
1) (币种)[/](大写金额):[/]。
2) 债权本金(币种)人民币(大写金额):贰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3)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5)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6)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为广州市,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2)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四、 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27,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86,981.32万元(含本次公司对广弘农牧公司、广丰农牧、兴宁农牧的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担保),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9.5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亦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24)穗银花城最高保00054号];
2.《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24)穗银花城最高保00067号];
3.《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24)穗银花城最高保00071号]。
特此公告。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广弘控股 公告编号:2024-46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R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R否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R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R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R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R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R适用 □不适用
2024年9月19日,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广东广弘创汇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佛山市南海种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以自有资金向其全资子公司广东广弘创汇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现金增资30,500万元并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创汇湾公司资本公积余额30,500万元。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上述控股子公司南海种禽公司为创汇湾公司增资的相关事项。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30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蔡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夏斌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安祺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蔡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夏斌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安祺
3、 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R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广弘控股 公告编号:2024-44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以书面、电子文件方式发出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4年10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人,参与表决7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蔡飚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三季度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同意本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4年三季度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广弘控股 公告编号:2024- 45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以书面、电子文件方式发出第十一届监事会四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4年10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4人,参与表决4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关思文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监事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全票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三季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4票、弃权0票、反对0票。同意本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4年三季度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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