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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88        证券简称:豪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7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豪美新材”)于2024年9月25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广东贝克洛幕墙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克洛”)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运营中心与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将“深圳、广州、武汉、杭州和南京”增加为上述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披露的《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1)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近日贝克洛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同公司与相关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82号)核准,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公开发行了824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82,4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1,316.57万元(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资金”)。可转债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月28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2]230Z0025号)《验资报告》审验。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按规定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保证募集资金监管的有效实施。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募投项目“营销运营中心与信息化建设项目” 原计划实施主体为豪美新材,为满足全资子公司贝克洛营销及运营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便利公司对项目建设以及后续运营的管理,结合公司业务发展规划,经2024年9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增加全资子公司贝克洛为“营销运营中心与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全资子公司贝克洛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同贝克洛与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广东贝克洛幕墙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甲方2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是上市公司甲方1的子公司,甲方1和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93493181013000193930,截止2024年10月22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营销运营中心与信息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晓毅、邓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正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双方确定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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