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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4-067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

  2、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3、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鉴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聘任的2024年度审计机构大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被暂停从事证券服务6个月。基于谨慎性原则,结合经营管理需要,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已就该事项与大华进行了沟通说明,其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经公司履行选聘程序后,拟聘任容诚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4、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

  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本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 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1988年8月,2013年12月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首席合伙人肖厚发。

  2.人员信息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179人,共有注册会计师1,395人,其中74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规模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2023年度收入总额为28.72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7.49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4.98亿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394家上市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4.88亿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多个行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82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2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中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2023年9月21日,北京金融法院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1)京74民初111号]作出判决,判决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就2011年3月17日(含)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普天健所及容诚所收到判决后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5.诚信记录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5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自律处分1次。

  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3名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各1次,64名从业人员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2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1次、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任晓英,2011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0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过韶能股份、三态股份、太辰光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海曼,2017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0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过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曾琼, 2014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1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过1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陶亮,2010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19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复核过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任晓英,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海曼、曾琼,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陶亮三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拟定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费用合计55万元。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4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服务期间始终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及内控情况,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有效地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鉴于公司已聘任的2024年度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并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基于谨慎性原则,结合经营管理需要,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已就该事项与大华进行了沟通说明,其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经公司履行选聘程序后,拟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大华进行了事前沟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变更事项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通过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了解和审查,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恰当、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改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期限为一年。

  (二) 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变更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监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拟变更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聘请其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生效日期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自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3、 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4、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4-069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拟减持股份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唐娟女士直接持有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5,87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2%),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235,583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汤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6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5%),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5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09%)。

  3、 公司副总经理、销售总监方仕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7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4%),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5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09%)。

  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唐娟女士及副总经理汤力先生和方仕军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直接持股:

  

  2、 间接持股:

  (1)唐娟女士间接持股情况:

  

  (2)汤力先生间接持股情况:

  

  (3)方仕军先生间接持股情况: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 减持原因:

  (1) 唐娟女士:为优化股本结构,适当增加二级市场流通性;

  (2) 汤力先生、方仕军先生:个人资金需求。

  2、 股份来源:

  (1) 唐娟女士拟减持股份来源于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

  (2) 汤力先生、方仕军先生拟减持股份来源股权激励授予的已解除限售的部分股份。

  3、 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1)唐娟女士: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235,583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

  (2)汤力先生、方仕军先生:减持公司股份均不超过10,5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09%)。

  4、 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4年11月19日至2025年2月18日期间(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减持)。

  5、 减持方式:

  

  (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6、 拟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认。

  7、 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唐娟女士: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定的程序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操作。

  汤力先生、方仕军先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的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8、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未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公司上述股东的减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要求。

  三、 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1、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唐娟女士、汤力先生、方仕军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上述减持计划。

  2、 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修订)》等的相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唐娟女士、汤力先生、方仕军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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