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7 证券简称:康力电梯 公告编号:20244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R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R否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24年1-9月全国房地产行业开发投资78,680亿元,同比下降10.1%,但降幅有所收窄;房屋新开工面积、竣工面积分别为56,051万平方米、36,816万平方米,累计同比分别下降22.2%、24.4%。尽管国内房地产市场整体仍延续深度调整态势,但国家层面频频出手,一系列旨在扶持与提振楼市的政策措施众多,市场交易正在趋于活跃,销售面积、销售金额累计降幅正在收窄。
面对当前新梯产能过剩、竞争激烈的外部形势,公司重点围绕“客户满意、高效运营”,积极推进组织和流程优化,推行精细化管理,提升运营效率,2024年1-9月公司综合毛利率29.15%,同比提升0.93个百分点。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R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R适用 □不适用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139.65万元,其中100.00万元系公司按照一贯性原则对良卓资产稳健致远票据投资私募基金理财产品计算预计可回收金额,本期末可回收金额较期初增加100.00万元,相应减值准备减少100.00万元;其中39.65万元系其他收益-其他产生的损益。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R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R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R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R适用 □不适用
(一)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正在执行的有效订单为71.82亿元(未包括中标但未收到定金的新建杭州至衢州铁路建德至衢州段站房工程,北京轨道交通13号线扩能提升工程自动扶梯IV段,苏州市轨道交通4号线北延伸线工程,新乡站客运设施改造(站场)改造工程,新建上海经苏州至湖州铁路第十五批建管甲供物资(电梯)项目,北京地铁12号线工程三元桥站一体化无机房消防员电梯项目,北京城市副中心站综合交通枢纽01标段工程电梯供货,北京城市副中心站综合交通枢纽04标段,中标金额共计1.29亿元;未包括成都轨道交通8号线二期、13号线一期、10号线三期、17号线二期、18号线三期、30号线一期及轨道交通资阳线工程电梯及自动扶梯设备采购安装及运维服务项目运维服务(质保期后常年运维)中标总额20.48亿元)。
(二)已签订的重大销售合同截至本报告期的履行情况
单位:万元
注: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列示为确认收入的订单对应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公司成都轨道交通8号线二期、13号线一期、10号线三期、17号线二期、18号线三期、30号线一期及轨道交通资阳线工程电梯及自动扶梯设备采购安装及运维服务项目,中标金额合计318,426.34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与客户签署上述中标项目的建设期合同,收到款项合计36,377.08万元。
(三)子公司事项
1、控股子公司四川康力维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立凡,并于2024年5月7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2、全资子公司康力科技产投法定代表人、董事及经理变更为朱琳昊,并于2024年8月2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3、2024年10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全资子公司减资的议案》,同意减少全资子公司广东康力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康力”)注册资本3,000万元,减资后广东康力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16,000万元减少至人民币13,000万元,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变更登记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关于对下属全资子公司减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47)。
4、全资子公司康力幸福加装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俞诚,并于2024年9月13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四)员工持股计划
1、报告期内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2、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员工持股计划中的持股情况
单位:股
3、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成员顾兴生先生因到法定退休年龄,辞去公司相关职务。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七次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补选朱玲花为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一致。
202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暨变更资产管理人的议案》。同意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12个月,并将其管理模式变更为公司自行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暨变更资产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42)。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未出售任何股票,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的公司股票均未出现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等情形;未出现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总额超过公司股本10%以及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的情形;未出现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和资金提出权利主张情形。后续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1,350,000股已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全部出售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出售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33)。
(五)股权激励
2023年8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公告》。本次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3年8月28日至2024年6月24日止;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手续的办理。
报告期内,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行权的股数为5,000股,公司总股本增加5,000股。截止报告期末,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已全部完成行权,行权的股数为547,000股,公司总股本增加547,000股。
(六)委托理财
报告期内委托理财概况
单位:万元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逾期未收回金额有良卓资产稳健致远票据投资私募基金11,000万、大通阳明18号一期资产管理计划3,000万元、私募基金理财产品“华领9号”3,900万元,共计17,900万元。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1、公司就购买的良卓资产稳健致远票据投资私募基金到期后未兑付情形已起诉相应被告,2024年3月,原处于执行状态的我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良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鼎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良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合计涉案金额1.1亿元,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认定,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主要原因系:2024年2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函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告知公司系良卓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列案的普通投资人,应与其他投资人享受同等赔付权利,在良卓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列案的执行过程中一并处理。因此,原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投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一部分,刑事判决对财产处置问题作出责令退赔的裁判,涉案款项因成为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组成部分,而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现已终结执行。公司事先已充分考虑到民事调解书涉及的民事清偿风险较大,因此已向上海公安机关申报了基金财产份额。我司作为良卓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列案的普通投资人,将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良卓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列案的执行案件中,依法受偿。
公司对相关良卓票据理财始终测算可收回金额并计提减值准备。公司保持一贯性原则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始终按照持有的良卓票据理财份额占全体基金份额的比例,以“如皋银行”为底层资产基础测算可收回金额并计提减值准备。截止2024年9月30日,该项资产可回收金额测算为1,500万元,累计计提减值金额9,500万元,2024年1-9月计提减值准备-100万元。
2、公司就购买的大通阳明18号一期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后未兑付情形已起诉相应被告,2023年9月,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2)苏05 民终7520号],苏州中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新情况导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裁定如下:(1)撤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5 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重审。苏州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重新立案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24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4)苏0505民初485号],详情见2024年7月5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35)。
2024年7月,被告方上诉,苏州中院受理该案,并安排于2024 年 11 月 4 日组织法庭调查,现该案尚在二审程序中。
3、公司就购买的上海华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理财产品到期后未兑付情形已起诉相应被告,被告人涉嫌集资诈骗,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 年11 月作出判决:上海华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亿元,孙祺犯集资诈骗罪、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冻结在案的脏款等按比例发还各名被害人。目前刑事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公司暂未收到法院的分配款项。
2024年1月3日,公司以上海华木公司、北京大瀚发公司、恒泰证券公司、杨凯共同侵权为由向虎丘法院提交诉讼材料,并申请采取保全。虎丘法院接收案件材料后,对被告采取了保全措施,2024年7月5日,恒泰证券向虎丘法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虎丘法院于2024年8月28日组织管辖异议听证,目前该案已正式立案,尚在一审程序中。
本报告期无新增逾期未收回金额。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30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朱琳昊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沈舟群 会计机构负责人:沈舟群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朱琳昊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沈舟群 会计机构负责人:沈舟群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R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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