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4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秦建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谢美玲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文莲
合并利润表
2024年1—9月
编制单位: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公司负责人:秦建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谢美玲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文莲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4年1—9月
编制单位: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秦建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谢美玲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文莲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4-043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9日上午10点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常青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前,监事会未发现参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追加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加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进行充分评估后的决策,相关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4-044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现将2024年前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概况(未经审计)公告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数据为初步统计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相关数据请以公司定期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4-045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现金管理投资类型: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现金管理金额: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且任一时点自有资金投资理财的额度(含理财收益进行现金管理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使用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均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总体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不排除公司投资理财产品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一、现金管理情况概述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通过适度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
(二)现金管理金额
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理财收益进行现金管理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资金来源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五)投资方式
购买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公司不得使用上述资金从事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六)实施方式
在上述投资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行使投资决策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机构、理财产品品种、明确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签署合同或协议等。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建立投资台账。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使用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购买投资产品时,虽然原则上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但由于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甚至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跟踪投资产品投向,如果发现潜在的风险因素,将进行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明确内部审批程序。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拟授权公司经营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指派专人研究市场行情;负责根据公司营运资金情况,安排并实施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银行理财产品方案,选择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5、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规范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四、现金管理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在确保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通过对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且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4-047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新华”或“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与本次相关的变更、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拟对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稿)》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因此,公司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适用新修订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现行《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同时废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再授权人士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手续。
上述变更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4-042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3日以书面与通讯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于2024年10月29日上午11点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如意大厦B座11楼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会议由秦建平董事长主持,监事、高管及相关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已审议通过本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已审议通过本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已审议通过本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
为强化公司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机构,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追加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加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已审议通过本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等具体事宜详见公司2024年10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0)。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4-046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4楼,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
2.人员信息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立信拥有合伙人278名、注册会计师2,533名、从业人员总数10,73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93名。
3.业务规模
立信2023年业务收入(经审计)50.0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5.1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7.65亿元。
2023年度立信为67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32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3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中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1、起诉(仲裁)人:投资者;被诉(被仲裁)人:金亚科技、周旭辉、立信;诉讼(仲裁)事件:2014年报;诉讼(仲裁)金额:尚余1,000多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仲裁)结果:连带责任,立信投保的职业保险足以覆盖赔偿金额,目前生效判决已履行。2、起诉(仲裁)人:投资者;被诉(被仲裁)人:保千里、东北证券、银信评估、立信等:2015年重组、2015年报、2016年报;诉讼(仲裁)金额:80万元;诉讼(仲裁)结果:一审判决立信对保千里在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14日期间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所负债务的15%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立信投保的职业保险12.5亿元足以覆盖赔偿金额。
5.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9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无,涉及从业人员75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谢东良,2012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2年开始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3年开始为内蒙新华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中电电机(603988)、中船科技(600072)、经纬恒润(688326)、科德数控(688305)、内蒙新华(603230)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谢东良,2012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2年开始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3年开始为内蒙新华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中电电机(603988)、中船科技(600072)、经纬恒润(688326)、科德数控(688305)、内蒙新华(603230)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钟飞超,2024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4年开始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4年开始为内蒙新华提供审计服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崔云刚,2005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4年加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签署或复核过大禹节水(300021)、鼎汉技术(300011)、铁建重工(688425)、英力特(000635)、中通客车(000957)等多家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2.上述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兼签字注册会计师谢东良、签字注册会计师钟飞超、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崔云刚近三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本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2023年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审计费用为116.6万元,对公司内控审计费用为37.1万元,合计153.7万元。
2024年公司的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本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诚信状况良好,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4-048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追加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否
● 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追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一、追加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追加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追加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4年10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非关联董事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追加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追加额度及原因
经公司对2024年度已发生及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重新进行核查预计,根据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拟增加公司与内蒙古教育出版社(以下简称“内教社”)和内蒙古维力斯教育出版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维力斯”)发生的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具体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注:原内蒙古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王晓玲女士于2024年4月从该公司离任后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从谨慎性原则考虑,公司将其上任(2024年4月8日)后12个月与内蒙古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日常经营性交易认定为日常关联交易进行确认,而内蒙古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内教社的控股股东,故公司与内教社发生的日常性交易认定为日常关联交易。内教社为维力斯的控股股东,故公司与维力斯发生的日常性交易也认定为日常关联交易。
二、 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内教社
关联方名称:内蒙古教育出版社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
法定代表人:乌苏伊拉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9号
注册资本:42,843.34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图书出版;期刊出版;电子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出版;网络出版物出版;中小学教科书出版。(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关联关系:内蒙古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内教社的控股股东。
该关联方财务状况良好、业务经营正常,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二)维力斯
关联方名称:内蒙古维力斯教育出版发行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伊布格乐图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9号
注册资本:6,310.16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药品零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营业性演出;歌舞娱乐活动;游艺娱乐活动;旅游业务;停车场服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网络文化经营;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文具用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油墨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办公设备耗材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玩具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文艺创作;健身休闲活动;洗染服务;洗烫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摄影扩印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装卸搬运;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包装服务;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机械设备销售;家具销售;物业管理;家政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通用设备修理;餐饮管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纸浆销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电影摄制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咨询策划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内教社为维力斯的控股股东。
该关联方财务状况良好、业务经营正常,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原则,履行了合法程序,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通过公允、合理协商的方式确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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