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27 证券简称:永安期货 公告编号:2024-03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9日在杭州市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2219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变更通知分别于2024年10月24日、10月25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0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0人,会议由黄志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会议选举黄志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成员任期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任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二)审议通过《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四)审议通过《关于与公司经营层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及经营业绩责任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成立网络金融部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4)。
特此公告。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927 证券简称:永安期货 公告编号:2024-041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任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10月29日,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会议选举黄志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成员任期届满之日止。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黄志明先生自当选公司董事长之日起,即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黄志明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附件
黄志明先生简历
黄志明,男,1976年出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办主任、综合部负责人,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职工董事、办公室主任、人事部门负责人、风险合规部总经理、金融管理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杭州金溪山庄董事长,浙江省产业基金有限公司监事长,浙江省农都农产品有限公司监事长,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监事,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永安国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兼任新永安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志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禁止任职的情形。
证券代码:600927 证券简称:永安期货 公告编号:2024-042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事务所”)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综合考虑公司发展需要、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安排及工作计划等情况,拟聘任立信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事务所由潘序伦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事务所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8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2,53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693人
2023年度业务总收入:50.01亿元
2023年度审计业务收入:35.16亿元
2023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7.65亿元
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691家
2023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8.32亿元
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主要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建筑业等。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3年末,立信事务所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1)在金亚科技2014年报相关诉讼中,诉讼(仲裁)金额尚余1,000多万元,在诉讼过程中,立信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立信事务所投保的职业保险足以覆盖赔偿金额,目前生效判决均已履行。
(2)在保千里2015年重组、2015年报、2016年报相关诉讼中,诉讼(仲裁)金额为80万元,一审判决立信事务所对保千里在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14日期间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所负债务的15%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立信事务所投保的职业保险足以覆盖赔偿金额。
3.诚信记录
立信事务所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9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无纪律处分,涉及从业人员75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胡超,200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24年开始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为4个。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后,将首次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签字注册会计师:黄沈洁,201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24年开始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为1个。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后,将首次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沈利刚,199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04年开始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近三年签署/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为9个。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后,将首次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立信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2024年度审计费用为120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1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20万元。审计费用根据审计人员情况、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
上年度审计费用为105万元,本年度审计费用较上年度审计费用增加15万元。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华事务所。大华事务所已为公司提供两年审计服务,2023年度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综合考虑公司发展需要、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安排及工作计划等情况,公司拟聘任立信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大华事务所进行了事前沟通,大华事务所对此无异议。由于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适时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查,认为立信事务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需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聘请立信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年10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生效日期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927 证券简称:永安期货 公告编号:2024-043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9月12日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55,555,55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2,777,777.8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产业基金有限公司、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5元,待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5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8353525
特此公告。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927 证券简称:永安期货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 母公司的净资本及风险控制指标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三)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四)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4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黄志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峥嵘 会计机构负责人:朱金娟
合并利润表
2024年1—9月
编制单位: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黄志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峥嵘 会计机构负责人:朱金娟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4年1—9月
编制单位: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黄志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峥嵘 会计机构负责人:朱金娟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927 证券简称:永安期货 公告编号:2024-040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9日在杭州市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2219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24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6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6人,会议由韩伟锋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反映了公司第三季度末的财务状况以及报告期内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发现参与季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与公司经营层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及经营业绩责任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927 证券简称:永安期货 公告编号:2024-044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1月1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1月19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2219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19日
至2024年11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已经公司2024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经济参考网等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后续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202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18日,具体为每工作日的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
(二)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2219会议室
邮政编码:310000
联系电话:0571-88353525
邮件地址:yaqh_ir@yafco.com
传 真:0571-88388193
(三)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须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股东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个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受委托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亲笔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4.股东可用信函、传真或邮件等方式登记。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通过传真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传真上注明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3.参会代表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证券账户卡原件,以备律师验证。
特此公告。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1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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