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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L4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

  2、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2024年5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向大华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及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上述情况并基于审慎性原则,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公司拟变更中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4、公司召开了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上述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5、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93年成立(由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

  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89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968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89人

  2023年度业务总收入:185,828.77万元

  2023年度审计业务收入:140,091.34万元

  2023年度证券业务收入:32,039.59万元

  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24家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等

  2023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15,791.12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1,468.42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被判定在20%的范围内对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诚信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所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行政监管措施16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4次。42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8人次、行政监管措施37人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8人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李宗昊,2002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3年开始在中兴华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具有丰富的审计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了多家证券业务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丹,2003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4年开始在中兴华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孙宇,201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开始在中兴华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复核工作,近三年负责过多个上市公司审计业务项目的质量复核,包括上市公司年报及IPO 审计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审计等,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中兴华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费用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公司规模和审计工作业务量确定年度审计费用。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华所,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4年,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2024年5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向大华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及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上述情况并基于审慎性原则,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公司拟变更中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沟通,双方均已知悉本次变更事宜且对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有关规定,适时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4年10月3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提供的资料进行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中兴华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且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恰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而同意变更中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0月3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审核,董事会同意变更中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4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中兴华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三)生效日期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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