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太科技”或“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65.83元/股(含),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2、在2024年10月30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回购股份相关议案《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相关股东已存在的减持计划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持股5%以上股东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江晨道”)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609,613股;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招银朗曜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招银朗曜”)及其一致行动人招银成长叁号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招银叁号”)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957,210股。
除上述减持计划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回购期间及未来六个月暂无明确的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本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5、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客观环境变化、公司临时经营需要、监管规则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或其他导致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调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公司于2024年10月1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相关事项同样经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编制了《回购报告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为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结合当前经营、财务状况等具体情况,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依旧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本次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公司近期股价,本次拟回购股份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65.83元/股(含),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视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施行。
3、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65.83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1,519,064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5821%。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65.83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759,532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911%。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 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后12个月内。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数量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回购事宜,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或授权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预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65.83元/股(含)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1,519,064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5821%。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2.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65.83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759,532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911%。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注: 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三、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截至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814,859.8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604,407.57万元,流动资产为人民币496,478.71万元,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额上限10,000万元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23%、1.65%、2.01%。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实施股份回购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有助于提升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价值,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此外,本次回购A股社会公众股份规模有限,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回购股份提议人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在2024年8月15日至2024年10月29日期间,公司董事齐仲辉先生、监事孙跃杰先生、左宝增先生和高级管理人员王惠广先生分别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40,000股、256,000股、264,000股和25,000股。
2024年6月21日,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龙侠先生被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57,750股。
2024年10月28日,持股5%以上股东长江晨道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87万股,成交价为62.18元/股,2024年10月28日至2024年10月30日,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招银朗曜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29.39万股,减持均价为62.52元/股,招银叁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15.74万股,减持均价为62.86元/股。
除上述事项外,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根据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持股5%以上股东长江晨道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609,613股;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招银朗曜及其一致行动人招银叁号,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957,210股。
除上述减持计划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回购股份提议人在回购期间及未来六个月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回购股份后依法转让或者注销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或本次回购股票因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票等原因未能全部授出,则对应未转让或未全部授出的回购股票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注销的决议后,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
六、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实施本次股份回购,公司董事会已提请股东大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并结合市场具体情况,授权公司董事会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3、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期内具体实施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决定具体的回购时机、价格和数量;
4、授权公司管理层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5、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七、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公司已于2024年10月1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相关回购股份议案在2024年10月30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上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九、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应当在以下时间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
2、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3、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4、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公司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十、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客观环境变化、公司临时经营需要、监管规则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或其他导致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调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因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4-090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
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公告
公司董事齐仲辉先生、监事孙跃杰先生、高级管理人员王惠广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6日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公司董事齐仲辉先生、监事孙跃杰先生和高级管理人员王惠广先生计划自减持预披露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10月29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00,000股、264,000股和50,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1151%、0.1013%和0.019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限已届满,并且,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齐仲辉先生、监事孙跃杰先生和高级管理人员王惠广先生函告了上述减持计划期限内的实施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齐仲辉先生、孙跃杰先生和王惠广先生减持股份情况
2、股东本次减持计划前后持股情况
注1:上表本次变动前和变动后的持股比例为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
注2:齐仲辉先生、孙跃杰先生和王惠广先生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均为高管锁定股。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计划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一致,不存在违规情形。
3、齐仲辉先生、孙跃杰先生和王惠广先生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
1、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告知函》;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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