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57 证券简称:中国石油 公告编号:临2024-03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1月14日
3. 股权登记日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9月27日发布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4-023),持有公司82.46%股份1的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在2024年10月29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1此数不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境外全资附属公司Fairy King Investments Limited Ltd. 间接持有的H股股份。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本次临时提案的相关议案为《关于公司聘用2024年度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及《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发布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24-028),以及公司将不迟于2024年11月8日(星期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本次股东会会议资料。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4年9月27日发布的原股东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4日 9点 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8号北京北辰五洲皇冠国际酒店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14日
至2024年11月1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及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9月27日、2024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发布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临2024-02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24-028),以及公司将不迟于2024年11月8日(星期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本次股东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1项、第2项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附件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授权委托书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1月1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8号北京北辰五洲皇冠国际酒店举行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及其任何延期召开的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非累积投票议案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累积投票议案应当按照附件二进行投票,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二: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当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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