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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463版)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进展暨股票复牌的公告

  (上接D463版)

  5、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保证卖方、卖方之一致行动人如约履行《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义务,且JOHN LI、WEIJUN LI对卖方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承担的货币支付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陈涛对卖方之一致行动人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承担的货币支付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6、《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由卖方及/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卖方之一致行动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十二)买方、买方之一致行动人的权利义务

  1、买方按《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日期和方式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买方之一致行动人及/或其指定关联方按《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实施本次要约收购。

  2、提供为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本次要约收购所需的应由买方、买方之一致行动人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签署相关文件,配合办理各项手续。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依法披露本次股份转让有关事宜。

  4、《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由买方、买方之一致行动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十三)卖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卖方之一致行动人的陈述与保证

  1、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至本次要约收购完成之日,卖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卖方之一致行动人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有限合伙企业。

  2、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至本次要约收购完成之日,卖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卖方之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履行《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合法的内部、外部授权、批准,《股份转让协议》对卖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卖方之一致行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至本次要约收购完成之日,卖方、卖方之一致行动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拥有所持浩欧博股份,对所持浩欧博股份拥有合法、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并且依适用法律可以合法地转让给买方及要约收购方。

  4、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至本次要约收购完成之日,卖方、卖方之一致行动人所持浩欧博股份未向任何第三方设置担保、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或设立任何第三者权益,且未签署亦不会签署包含禁止或限制该等股份转让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5、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至本次要约收购完成之日,卖方、卖方之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浩欧博股份,不存在限制该等股份转让的任何判决或裁决,也不存在任何对该等股份的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的或潜在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或任何其他情形。

  6、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转让完成之日,卖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卖方之一致行动人没有且不会存在占用上市公司任何资产且未归还的情形,没有且不会存在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7、截至标的股份转让完成之日,上市公司的各项活动始终符合有效的适用法律,并且没有违反任何适用法律以致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8、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转让完成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资产负债表中未体现的任何其他债务;除已公开披露的情况外,上市公司未为其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也未以其财产设定任何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权。

  9、标的股份转让完成之日后,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在业绩承诺期各年度内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均不得超过每年180万股,且卖方保证在2030年12月31日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始终不低于300万股;如上市公司股份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前述每年转让数量上限、持股数量下限应作相应调整。

  10、标的股份转让完成之日后,如卖方拟向任何第三方以股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卖方应事先向买方发出载明股份转让意向安排(至少应包含受让方身份信息、意向转让时间、转让价格或定价机制、价款支付安排)的通知,买方有权在收到通知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决定是否依照股份转让意向安排的同样条款和条件优先购买卖方拟向受让方协议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买方回复卖方不行使前述权利,或在收到通知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未告知卖方其拟行使前述权利的,卖方方可实施对应的股份转让意向安排。买方对卖方事先向买方发出的载明股份转让意向安排的通知承担保密义务。

  11、卖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卖方之一致行动人向买方、买方之一致行动人提供的关于本次股份转让、本次要约收购的一切资料、文件及所做出的一切声明及保证都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十四)买方、买方之一致行动人的陈述与保证

  1、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至本次要约收购完成之日,买方、买方之一致行动人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

  2、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至本次要约收购完成之日,买方、买方之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履行《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将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前获得合法的内部、外部授权、批准,《股份转让协议》对买方、买方之一致行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买方将依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买方之一致行动人及/或其指定关联方将按《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实施本次要约收购。

  (十五)解除

  1、《股份转让协议》可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之日前的任何时间通过下列方式解除:

  (1)各方书面协议解除;

  (2)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股份转让协议》:

  ①另一方的陈述、保证为重大失实、重大误导或有重大遗漏;

  ②另一方未按《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义务,并经对方书面催告后三十个自然日内未能有效补救;或

  ③因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导致《股份转让协议》无法执行。

  2、解除的效力:

  (1)当《股份转让协议》依本条解除后,《股份转让协议》即无效力;

  (2)《股份转让协议》解除后,各方应当尽力配合采取措施恢复至协议签署之前状态;

  (3)《股份转让协议》解除后,除《股份转让协议》及各方另有约定外,各方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时终止;

  (4)《股份转让协议》解除或终止不影响任何一方就《股份转让协议》项下违约事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十六)违约和索赔

  1、若一方不履行《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股份转让协议》所作的保证和承诺或其在《股份转让协议》所作的保证和承诺不实,则守约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对于上市公司在标的股份转让完成之前未合法合规经营或违反其所承担约定义务的行为,除已经由上市公司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前公开披露的外,如导致上市公司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后遭受任何直接损失,卖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损失发生或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孰晚)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对上市公司遭受的该等损失予以全额补偿。

  3、卖方、卖方之一致行动人未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并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或未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放弃相关股份表决权的,构成对《股份转让协议》的根本性违约,卖方、卖方之一致行动人应连带地向买方支付金额等于本次股份转让之股份转让价款30%的违约金,且不影响买方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解除《股份转让协议》。

  (十七)其他约定

  1、除《股份转让协议》另有规定外,对《股份转让协议》的任何修改,应经协议各方书面同意。

  2、《股份转让协议》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当然影响《股份转让协议》其它条款的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

  3、《股份转让协议》各条款之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之目的,不影响对各条款内容的理解。

  4、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放弃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并不排斥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和特权。

  5、《股份转让协议》于各方签署之日成立,并于以下条件全部实现之日生效:

  (1)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经买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之实际控制人中国生物制药董事会批准通过;

  (2)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豁免JOHN LI履行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上市公司与卖方、JOHN LI、中国生物制药开展战略合作。

  6、《股份转让协议》的任何修改与变更须经各方协商一致,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权益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上市公司股票于2021年1月13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相关人员在《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对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承诺如下:

  1、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JOHN LI先生承诺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收盘价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5)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最低减持价格和数量将相应调整)。”

  2、董事王凯承诺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收盘价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5)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最低减持价格和数量将相应调整)。”

  3、监事焦海云、马飞承诺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4、现任核心技术人员钱林、陈小三以及离任核心技术人员张合文、柳乐、李永红承诺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3)前述锁定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前述每年转让比例累计使用。

  (4)如本人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且该锁定期承诺时间久于或高于本承诺项下锁定安排的,还应当遵守其他锁定期承诺。”

  基于本次交易需求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JOHN LI,董事王凯,监事焦海云、马飞申请豁免履行其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对于其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作出的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即申请豁免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的限制。

  上市公司现任核心技术人员钱林、陈小三以及离任核心技术人员张合文、柳乐、李永红申请豁免履行其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对于其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作出的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以及离职后的限售承诺:前述锁定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前述每年转让比例累计使用。即申请豁免其每年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25%,且离职后仍继续履行承诺的限制。

  上市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豁免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议案,拟豁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JOHN LI,董事王凯以及监事焦海云、马飞、现任核心技术人员钱林、陈小三以及离任核心技术人员张合文、柳乐、李永红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就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作出的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相关议案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由于经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出席监事会的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半数以上,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相关议案将直接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情形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司法强制执行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前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已经辉煌润康、双润正安的实际控制人中国生物制药董事会批准通过;

  2、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协议》已经各合同签署方内部决策通过并签署。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前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豁免JOHN LI履行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上市公司与中国生物制药、海瑞祥天和JOHN LI开展战略合作;

  3、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权益变动出具合规性确认;

  4、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能否能通过相关批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其他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海瑞祥天变更为辉煌润康,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WEIJUN LI、JOHN LI、陈涛变更为中国生物制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人的调查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辉煌润康及其一致行动人双润正安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确信辉煌润康、双润正安主体合法、资信良好、受让意图明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章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就本次权益变动各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证券代码:688656        证券简称:浩欧博        公告编号:2024-044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1月1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11月15日  10点00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15日

  至2024年11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公司将在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海瑞祥天生物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苏州外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JOHN LI、王凯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有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原件、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有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2)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持有其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

  (4)登记时间:2024年11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7:00)登记地点:苏州市工业园区东堰里路9号,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秘办

  (5)注意事项: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 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

  通讯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东堰里路9号 董秘办

  邮编:215009

  电话:(0512)-69561996

  联系人:谢女士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食宿、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1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656             证券简称:浩欧博        公告编号:2024-045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9日发出通知,并于2024年10月30日10时以通讯方式召开。经与会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期限。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焦海云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JOHN LI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基于谨慎考虑,公司监事焦海云、马飞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上述2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监事会无法对本议案形成决议。

  因此,监事会决定将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焦海云、马飞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任及离任核心技术人员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2. 审议《关于豁免公司董事、监事、现任及离任核心技术人员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因公司监事焦海云、马飞申请豁免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需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上述2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监事会无法对本议案形成决议。

  因此,监事会决定将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1票同意, 0 票反对,0票弃权。焦海云、马飞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任及离任核心技术人员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3. 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国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等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基于谨慎考虑,公司监事焦海云、马飞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上述2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监事会无法对本议案形成决议。

  因此,监事会决定将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焦海云、马飞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等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特此公告。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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