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16 证券简称:恒烁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7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烁股份或“公司”)股东合肥中安庐阳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安庐阳”)持有公司股份4,693,5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8%;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鹰合胜”)持有公司股份3,787,8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8%。以上股份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合肥中安庐阳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份于2023年8月29日起上市流通;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份于2023年11月20日起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自身资金需求,合肥中安庐阳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11%(即914,619股);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0.89%(即738,127股)。合肥中安庐阳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减持股份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减持股份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
合肥中安庐阳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完成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根据证监会公告[2020]17号《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合肥中安庐阳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减持,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且大宗交易受让方受让的股份不受6个月内不得转让的限制。上述股份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若计划减持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和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上述股东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公司股东中安庐阳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合伙企业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合伙企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本合伙企业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
(4)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合伙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5)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中安庐阳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本合伙企业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及转让限制的有关承诺。
(2)本人/合伙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并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人/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合伙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公司股东天鹰合胜作出承诺如下:
(1)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12个月内直接或间接取得的公司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包括由该等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本(合伙)企业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
(4)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合伙)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5)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本人/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本合伙企业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及转让限制的有关承诺。
(7)本人/合伙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并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8)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人/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合伙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股东合肥中安庐阳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规定的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择机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以及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减持时间、减持数量等;本次减持计划系上述股东根据自身安排及计划的自主决定,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上述股东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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