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4-12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7日和2023年12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4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500,000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对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1、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以下简称“中银桂林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桂林领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领益”)与中银桂林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形成的人民币5,000万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2、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以下简称“中银苏州相城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子公司苏州领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领汇”)与中银苏州相城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形成人民币7,000万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被担保人桂林领益、苏州领汇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并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与中银桂林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桂林领益制造有限公司
1、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中银桂林分行与桂林领益之间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2、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桂林领益违约而给中银桂林分行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其中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主债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提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算。
3、保证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二)与中银苏州相城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苏州领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中银苏州相城支行与苏州领汇之间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2、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苏州领汇违约而给中银苏州相城支行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其中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7,000万元((大写)柒仟万元整)。主债权借款期限为18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提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算。
3、保证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861,571.6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47.21%。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795,870.37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10,625.00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53,080.00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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