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6 证券简称:飞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31日(星期四)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3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31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河南省西峡县工业大道299号)。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锋。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7.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66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4,097.4268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24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416.4817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3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4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80.945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4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4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87.445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6.50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47人,代表股份680.945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47%。
9. 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董事孙锋、孙耀忠、李明黎、刘红玉、李江、赵书峰、孙玉福、方拥军、侯向阳,监事摆向荣、赵凯、李永泉,董事会秘书谢国楼;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黄辉律师、韩青松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97.5803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07%;反对183.5165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16%;弃权16.33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8%。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7.5986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291%;反对183.516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954%;弃权16.33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55%。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970.8703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48%;反对105.0165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8%;弃权21.54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4%。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0.8886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903%;反对105.016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763%;弃权21.54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33%。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982.8703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46%;反对95.0665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5%;弃权19.49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9%。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2.8886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359%;反对95.066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290%;弃权19.49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51%。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黄辉律师、韩青松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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