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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09           证券简称:洪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回购方案基本情况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股权激励或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的资金额度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种类为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27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8日、2024年2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9)。

  二、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10月,公司未进行相关股份回购操作。

  截至2024年10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股份回购,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2,927,94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2262%,最高成交价为15.2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3.09元/股,成交总金额为41,920,670.60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三、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001209        证券简称:洪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2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苏启文先生及其配偶王蕾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获悉苏启文先生的配偶王蕾女士于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了短线交易。公司知悉后第一时间对该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9月30日,王蕾女士证券交易账户在二级市场交易了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王蕾女士上述股票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本次交易买入均价为11.495元/股,卖出均价为(40424.71+197401.84+20729.44+83766.13)/(3100+15000+1500+6200)=13.268元/股;本次交易扣除佣金、印花税等相关费用后的净收益是45,752.22元。截至本公告日,王蕾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00股。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苏启文先生及其配偶王蕾女士积极配合核查相关事项。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买卖成交价格情况,王蕾女士在本次短线交易中获得收益为人民币45,752.22元,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蕾女士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的收益45,752.22元上交给公司。

  2、此次短线交易系王蕾女士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苏启文先生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苏启文先生亦未告知王蕾女士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次交易行为为王蕾女士在不知悉《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情形下而做出的个人操作,非主观故意违规,交易数量和所得收益均较少,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王蕾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交易行为存在的问题,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苏启文先生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3、苏启文先生及其配偶王蕾女士承诺:今后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收回所得收益。王蕾女士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的收益45,752.22元上交给公司。

  4、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述人员的相关亲属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苏启文先生、王蕾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001209        证券简称:洪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3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苏启文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苏启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78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78号主要内容

  苏启文:

  经查,你作为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在2024年9月18日至30日期间,你的配偶王蕾通过其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情形。其中累计买入 25,900股,成交金额297,719.4元,累计卖出25,800股,成交金额 342,322.1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本人及直系亲属应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苏启文先生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表示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领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公司将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加强相关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3、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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