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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深圳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24)071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 )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深圳分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深圳设立分公司,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办理本次设立分公司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一、 注册登记事项

  2024年11月1日,公司完成了设立深圳分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主要内容如下:

  1、 分公司名称: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研发部;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E4DMBX71;

  3、 分公司类型:台、港、澳投资企业分公司;

  4、 分公司负责人:陈光华;

  5、 成立日期:2024年11月1日;

  6、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永丰社区新湖路4008号蘅芳科技大厦1501;

  二、备查文件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研发部的《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日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24)072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24年5月2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滁州东菱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东菱”)的融资业务(用于非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押汇、远期外汇等业务)提供不超过45,000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 担保进展情况

  2024年11月1日,公司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凤凰路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签订了编号为“高保字第24103202421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滁州东菱与徽商银行签订的融资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债权之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6,150万元整。

  三、 本次担保事项基本情况表

  

  四、 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甲方):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凤凰路支行

  债务人:滁州东菱电器有限公司

  2、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滁州东菱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6年11月1日期间(含起日和止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借款合同、保理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进/出口押汇协议等贸易融资类合同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

  3、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及保证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6,150万元整;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4,100万元整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主合同项下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形成或发生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在保证期间内,乙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29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2023年度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8.15%;公司实际签署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合同总额为74,85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9.86%。

  公司及子公司无其它对外担保事项,也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六、 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高保字第241032024211号)。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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