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东方海洋 公告编号:2024-07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监事刘云涛之子刘东昇先生于2024年8月7日-2024年10月25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于2024年10月25日卖出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交易的基本情况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刘东昇先生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本次交易中,刘东昇先生产生的收益为18,768元,计算方法为以该期间最高卖出价与最低买入价相匹配,剩余股数依次与次低买入价相匹配的原则顺延计算,即24,600股*(2.32元/股-2.03元/股)+(80,000股-24,600股)*(2.32元/股-2.11元/股)=18,768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东昇先生持有公司股票的数量为798,4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0.04%。
二、 本次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刘云涛先生及刘东昇先生亦积极配合核查。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措施如下:
1. 刘云涛先生及其子刘东昇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2.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刘东昇先生在本次短线交易中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回刘东昇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
3.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加强合规培训和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公司将进一步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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